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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事项的告知函

已浏览: 更新日期:2018-01-03 16:51 资料来源:未知

尊敬的投资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以上合称《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含)起,私募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税率缴纳增值税。
特此告知全体份额持有人以下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担任管理人的全部私募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将依法由私募基金资产承担、管理人负责缴纳。
2、我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的指导意见下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的增值税缴纳方案。
 
如产品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相应内容以《通知》为准。对于持有存量产品的基金投资者,其投资产品取得的收益因需扣缴增值税,产品的收益从2018年1月1日起,相较未实施税收政策时可能有所下降。
 
如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我司将及时对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告知全体投资者与托管人。

特此公告,请知悉。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司的支持和信赖!
 
     
上海丰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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